摘要:只要與單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就要履行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近日,社保繳納問題再次引起廣泛討論。解放日報·上觀新聞互動留言板也收到網友留言咨詢:“如果我的社保繳納年限已經達到15年,是不是無需再繼續繳納,就可以直接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了呢?”針對社保繳納、養老金領取等問題,記者專門咨詢了上海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為讀者答疑解惑。
問:繳滿15年社保后,就沒有必要再繳了嗎?
答: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也就是說,雖然繳費滿15年已經滿足了目前申領基本養老待遇關于繳費年限的條件,但是只要與單位存在勞動用工關系,就要履行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而且,企業與勞動者繳納的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當勞動者年老、生病、生育、工傷或者失業時,將得到相應的保障。例如,對勞動者而言,繳納了養老保險,退休后就可以領取養老金,且繳費年限越長、繳費水平越高,則年老后領取的養老金也越多;對企業來說,依法繳費同樣是一道重要保障。比如在工傷保險方面,依法繳納工傷保險的單位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工傷待遇等,降低了用人單位的工傷支出風險。因此,依法依規繳納社保才能更好地享受社會保險制度給予的保障。
問:那如果達到退休年齡時,累計繳納社保還未滿15年怎么辦?
答:根據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在《社會保險法》實施(即2011年7月)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需要提醒的是,15年只是領取養老金的最低繳費年限,在繳費基數一樣的情況下,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越高。
問: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必須要連續的嗎?
答:不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里講的是“累計”,而不是“連續”。中斷繳費前后的繳費年限都是可以累計計算的,不存在繳費年限被清零,只要退休的時候全部加起來滿15年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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